鑑於必須使中葡中等教育之教員之狀況具有較大穩定性,有需要且適宜訂立中葡中等教育不同科目之適當教學資格之規定,而該中等教育為官立教育中以中文為教學語言之途徑;
鑑於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所訂定之澳門教育系統之大綱,特別是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對於中等教育之科目及專科,曾受有關學術培訓並取得學歷資格者,視為具備以中文為教學語言之官方中等教育之適當教學資格。
第二條——上述所指資格詳列於本法規之附表內。
第三條—— 一、凡曾完成其他在本法規附表內未有述及之課程者,有關課程須經教育司建議並獲得總督以批示承認具有以中文為教學語言之官方中等教育之適當教學資格,方被視為具有上述資格。
二、根據上款規定所作出之總督批示,在《政府公報》內公佈後方產生效力。
第四條—— 一、有意從事教學之人士,如其曾修讀之課程仍不被視為具備適當資格者,應向教育司司長遞交致總督之申請,其內須載有下列資料,以便該司對有關學習計劃及課程大綱作出分析:
a) 申請人之詳盡身份證明資料及地址;
b) 經適當認證之學歷資格證明書,連同有關成績及曾修讀課程之所有資料,尤其是學習計劃及大綱;
c) 取得學歷資格前之履歷證明書;
d) 證明在本地區居留之公文書,並指出開始居留之日期。
二、在第一款所述申請內所作出之總督批示,在《政府公報》內公佈後方產生效力。
第五條—— 一、級別之排列按資格之順序為之,並以此作為優先甄選教員之方法。
二、在每一級別內,有關資格單純按字母順列,並不表示具有任何優先。
第六條——本法規之規定僅對教學人員職程之任用產生效力。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通過。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貝錫安
中國語言及文化 | |
第一級 | 下列課程之學士學位: |
中國語言 | |
中國語言文學 | |
第二級 | 第一級所述任一課程之專科學位 |
中國文學學士學位 | |
葡國語文及文化 | |
第一級 | 下列課程之學士學位: |
人文及社會科學(a)(b) | |
語言科學(b) | |
文學(b) | |
古典語文學 | |
羅馬語文學 | |
古典語言文學 | |
(選修古典研究或葡文研究) | |
葡國語文及文化 | |
視為適當資格進行英語教學之學士學位,但有關之學士學位須在葡國之大學取得,且投考人須具備最少一學年之葡語教學經驗 | |
一九七三-七四年度後由葡國文學院主辦之羅馬語文學課程演變而成之學士學位課程(a) | |
第二級 | 第一級所述任一課程之專科學位 |
葡國天主教大學神學學士學位(b) | |
英文 | |
第一級 | 下列課程之學士學位: |
英美研究 | |
日耳曼研究(c) | |
日耳曼語文學,選修盎格魯科或日耳曼科 | |
英國語言 | |
英國語言文學 | |
現代語言文學,選修: | |
——英德研究 | |
——葡英研究 | |
第二級 | 第一級所述任一課程之專科學位 |
歷史 | |
第一級 | 下列課程之學士學位: |
歷史科學 | |
歷史 | |
第二級 | 下列課程之專科學位: |
歷史 | |
歷史地理 | |
人文及社會科學學士學位,歷史專業 | |
地理 | |
第一級 | 下列課程之學士學位: |
地理科學 | |
地理 | |
第二級 | 下列課程之專科學位: |
歷史地理 | |
地理 | |
人文及社會科學學士學位,地理專業 | |
數學 | |
第一級 | 下列課程之學士學位: |
數學 | |
應用數學 | |
第二級 | 第一級所述任一課程之專科學位 |
自然/生物科學 | |
第一級 | 下列課程之學士學位: |
生物 | |
藥學 | |
醫學 | |
獸學 | |
農業學 | |
造林學 | |
園林建築學 | |
第二級 | 農業科學之專科學位 |
物理/化學科學 | |
第一級 | 下列課程之學士學位: |
化學工程 | |
物理 | |
地球物理 | |
化學 | |
第二級 | 第一級所述任一課程之專科學位 |
下列課程之學士學位: | |
食品化學 | |
無機化學 | |
繪畫/繪圖 | |
第一級 | 下列課程之學土學位: |
建築 | |
造型藝術 | |
傳播設計 | |
設備設計 | |
第二級 | 下列課程之專科學位: |
造型藝術 | |
設計 | |
無學位之造型藝術或設計之高等課程 | |
會計與管理 | |
第一級 | 下列課程之學士學位: |
公共行政 | |
企業管理 | |
經濟(d) | |
金融 | |
國際金融 | |
工商管理 | |
企業組織及管理(d) | |
第二級 | 下列課程之專科學位: |
行政及會計/會計及行政 | |
公共行政 | |
經濟(d) | |
經濟 | |
第一級 | 下列課程之學士學位: |
企業管理 | |
經濟 | |
商業經濟 | |
金融 | |
國際金融 | |
工商管理 | |
企業組織及管理 | |
國際關係 | |
第二級 | 下列課程之專科學位: |
行政及會計 | |
公共行政 | |
經濟 | |
企業組織及管理 | |
下列課程之學士學位: | |
商業科學 | |
社會科學,經濟專業 | |
機械學 | |
第一級 | 機械工程學士學位 |
第二級 | 機械工程專科學位 |
電機與電子 | |
第一級 | 下列課程之學士學位: |
計算機科學 | |
電子學與信息系統 | |
電機工程 | |
電子工程 | |
第二級 | 第一級所述任一課程之專科學位 |
計算機 | |
第一級 | 下列課程之學士學位: |
計算機科學 | |
電子學與信息系統 | |
電子工程學 | |
資訊學 | |
第二級 | 第一級所述任一課程之專科學位 |
實用技術——金屬 | |
獨一級 | 中學後課程,具有金屬機械方面之理論及實踐培訓者 |
實用技術——電力 | |
獨一級 | 中學後課程,具有電力方面之理論及實踐培訓者 |
實用技術——紡織 | |
第一級 | 下列課程之學士學位: |
生產工程學,選修紡織 | |
紡織工程學 | |
第二級 | 第一級所述任一課程之專科學位 |
體育 | |
第一級 | 下列課程之學士學位: |
體育 | |
第二級 | 體育專科學位 |
音樂 | |
第一級 | 音樂學士學位 |
第二級 | 音樂專科學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