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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實施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即關於本地區土地政策之基本法規後所取得之經驗,尤以關於租賃批給的方式,該法律仍需作進一步改善。
以往五月十九日第22/73號立法條例採納兩種判給土地之公開招標方式;以公開拍賣拍板方式及以密封標書之招標方式;後者亦可出現口頭出價之情況,但只局限於最佳標書之出標人。
第6/80/M號法律對密封標書之招標方法沒有規定,而土地批給是以直接磋商或以公開拍賣拍板方式作出。
該方法在以租賃方式批出方面一直顯得過於生硬,且不容許行政當局採用其他更佳之符合公共利益之判給方法,因此,重新採納一九七三年條例之解決方法,同時引進若干其他修改。
基於此;
經總督建議及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g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三十九、第四十一、第五十六及第一百一十九條條文,現修改為:
一、下列者得取得土地之權利或領取佔用土地之特別准照:
a)任何國籍之自然人,但受法定限制之國籍者除外;
b)經合法組織的任何國籍之法人,但不妨碍法律規定的限制;
c)對不動產之所有權具有權利能力之葡國公法人;
d)外國公法實體,如在國際協定中有所規定,且其權利能力符合其本國法及本地區法律。
二、 (.......)
一、臨時批出應預先經過公開招標程序,以公開拍賣拍板或以密封標書之招標方式為之。
一、批出申請書應由下列文件組成:
a)如申請人為法人,附其商業登記或設立文件之證明;
b)利用土地之計劃并指出土地所在;
c)如申請人不具葡國國籍,附放棄選擇法院管轄之聲明。
二、(.......)
廢止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條d項。
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b項,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標題及內容,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a項所指之「公開拍賣」由「公開招標」代替。
本法規只適用於生效後所展開之批出程序。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於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著頒布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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