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192/91/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3/1991

刊登日期:

1991.10.28

版數:

4273

  • 關於更改選民登記表的模式--撤銷六月廿九日第一一一/八八/M號訓令。
廢止 :
  • 第111/88/M號訓令 - 核准選民登記表格之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10/88/M號法律 - 選民登記程序之管制。
  • 第192/91/M號訓令 - 關於更改選民登記表的模式--撤銷六月廿九日第一一一/八八/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選舉法 - 立法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192/91/M號訓令

    十月二十八日

    鑑於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多條條文經八月二十九日第10/91/M號法律作出修改;

    鑑於有需要更改有關自然人和法人選民登記的登記表、選民登記冊、啟用語和結束語的模式以及自然人登記轉移的表格;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總督按照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第四十九條二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c)項之規定,着令如下:

    第一條——核准經八月二十九日第10/91/M號法律修改之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第四十九條所指附同本訓令之一至八模式。

    第二條——撤銷六月二十九日第111/88/M號訓令。

    第三條——本訓令即時生效。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着頒行

    ———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