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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91/M號訓令

十月二十八日

鑑於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多條條文經八月二十九日第10/91/M號法律作出修改;

鑑於有需要更改有關自然人和法人選民登記的登記表、選民登記冊、啟用語和結束語的模式以及自然人登記轉移的表格;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總督按照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第四十九條二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c)項之規定,着令如下:

第一條——核准經八月二十九日第10/91/M號法律修改之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第四十九條所指附同本訓令之一至八模式。

第二條——撤銷六月二十九日第111/88/M號訓令。

第三條——本訓令即時生效。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着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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