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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21/GM/91號批示

公報編號:

30/1991

刊登日期:

1991.7.29

版數:

3422

  • 撤銷一月十八日第10/GM/88號批示(關於土地批給之附屬規則)。
廢止 :
  • 第10/GM/88號批示 - 關於土地批給補充規則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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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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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及地籍管理 - 土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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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121/GM/91號批示

    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通過之現行土地法,廢除以密封標書之招標方法批出土地;此舉違背本地區之傳統做法。

    該方法一直顯得過於生硬,且不容許行政當局採用其他更佳之符合公共利益之判給方法。

    有鑒於此,為使批出土地之運作系統更具靈活性,特透過第10/GM/88號批示核准若干補充性規則。

    但該等規則在某些情況下,尤其是對主動申請批給之私人賦予優先權方面,嚴重地超越第6/80/M號法律之字面含義及精神。正如上述批示所載,由於無對該程序賦予所需之透明度及公開之保障,該優先權易引致整個批出程序受損。

    因此,在此情況下廢止第10/GM/88號之批示實屬適當;與此同時,須向立法會提交一項修改土地法之法律提案,以便在澳門之批出土地程序上給予較大靈活性。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廢止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在《政府公報》內公布之一月十八日第10/GM/88號批示。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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