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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0/91/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6/1991

刊登日期:

1991.4.22

版數:

2045

  • 在本地區治安服務之投考人之一般條件及資格增加一條款(地區治安服務規章附件A)。
被廢止 :
  • 第54/98/M號法令 - 核准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規範性規定。
  •  
    相關法規 :
  • 第8/91/M號法令 - 關於更改投考地區保安服務一般或專業職程對應考人體能及健康狀況的要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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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地區治安服務) - 保安部隊(整體)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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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4/98/M號法令 廢止

    第30/91/M號法令

    四月二十二日

    鑑於一月二十八日第8/91/M號法令所訂定的附件A第二款所載之規則,對地區治安服務投考者所訂定的體重限制及其他條件,由於涉及地區人口的特性,故此難以依照執行;

    鑑於上述情況,使地區治安服務投考人雖已符合一般體格條件要求,但整體取錄條件方面則被視為不合格。

    基此,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在一月二十八日第8/91/M號法令附件A所載之地區治安服務管制規則,現對身體條件及一般要求補充如下:

    第十三款——上述數款所載之規限,因應招考所需情況,倘投考者具備體格的整體條件要求,澳門總督得以批示將之修改。

    第二條

    本法令立即生效。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八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韋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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