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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2/91/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3/1991

刊登日期:

1991.4.1

版數:

1358

  • 將一月九日第二/八九/M號訓令第三條所指定限期延遲兩年(就發給施工准照及進行監察時所徵收之稅項)。
被廢止 :
  •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  
    相關法規 :
  • 第2/89/M號訓令 - 訂定發出工程准照及進行工程檢驗之應收費用。
  •  
    相關類別 :
  • 基礎建設、公共及私人工程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62/91/M號訓令

    四月一日

    獨一條:一月九日第2/89/M號訓令第三條,按同一訓令第一及第二條所規定之辦法及目的,所訂之期限延長兩年。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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