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2/91/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3/1991
刊登日期:
1991.4.1
版數:
1358
獨一條:一月九日第2/89/M號訓令第三條,按同一訓令第一及第二條所規定之辦法及目的,所訂之期限延長兩年。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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