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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法規:
第2/8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1989
刊登日期:
1989.1.9
版數:
62
訂定發出工程准照及進行工程檢驗之應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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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相關法規
:
第88/88/M號法令
- 設立工程准照及工程檢驗兩種新徵收稅項。
第2/89/M號訓令
- 訂定發出工程准照及進行工程檢驗之應收費用。
第62/91/M號訓令
- 將一月九日第二/八九/M號訓令第三條所指定限期延遲兩年(就發給施工准照及進行監察時所徵收之稅項)。
相關類別
:
基礎建設、公共及私人工程
-
土地工務局
-
澳門基金會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89/M號訓令
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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