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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醫院的服務遇到醫生、診療助理技術人員**不足的困難而醫院的運作不可一刻中斷,八月二十七日第50/90/M號法令已對有關工作制度賦予更大靈活性,故可經總督批示,規定該等專業人員提供超時工作的本身限額有別於一般法所定的時數上限。
雖然尚有其他能逐步改善此情況的辦法,尤其上述法規序言所指的諸如廣開招聘之門、重組醫院服務和檢討衛生工作人員職程等方法,但訂定上述專業人員提供超時工作應遵的新時限卻刻 不容緩。
基於此;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二十七日第50/90/M號法令獨一條的規定,命令:
在仁伯爵綜合醫院服務的醫生、診療助理技術人員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上限為72小時,年時數上限為792小時。
護理總督
韋高信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譯者註:現名為“診療技術員”(由於七月三十一日第10/95/M號法律設立了診療技術員職程,以替換診療助理技術員職程,有關職稱亦因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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