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75/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2/1990

刊登日期:

1990.12.26

版數:

4577

  • 關於將葡文書局、語言中心及其講師協調部門的職責轉與東方葡萄牙學會承擔--撤銷九月二十五日第六三/八九/M號法令第四二條二款。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5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參與組織東方葡萄牙學會。
  • 第63/89/M號法令 - 重組澳門文化學會,並取銷風景、文化及建築委員會及何東文化中心--若干撤銷。
  • 第75/90/M號法令 - 關於將葡文書局、語言中心及其講師協調部門的職責轉與東方葡萄牙學會承擔--撤銷九月二十五日第六三/八九/M號法令第四二條二款。
  •  
    私營機構 :
  • 東方葡萄牙學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75/90/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六日

    為著適應因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而出現的新形勢,澳門文化司署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的規定進行了重組;該法令第五十三條並規定葡文書局、語言中心及講師按日後訂定的辦法,轉入為協助推廣葡國語言和文化而成立的機構。

    東方葡萄牙學會於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九日根據九月十四日第57/89/M號法令成立。它的成立使上述的移交工作得以進行。而本法令則規定有關人員納入該學會的應遵條件。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葡文書局、語言中心及講師)

    終止澳門文化司署對葡文書局、語言中心及其講師協調部門的職責,這三個組織的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工作歸由東方葡萄牙學會承擔。

    第二條

    (人員納入)

    在葡文書局、講師協調部門和語言中心任職的人員,在其本人願意的情況下,只要其薪金係由地區總預算冊『長期固定工資』項目中支付、且符合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並在接到通知日起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澳門文化司署所提出的納入條件者,便可以納入澳門文化司署的人員編制。

    第三條

    (納入規定)

    上條所述人員的納入按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第四十三、四十八、五十、五十一、五十八及五十九條規定為之。

    第四條

    (過渡)

    對選擇不納入澳門文化司署人員編制的人員,則保持現狀,直至其合約期滿為止。

    第五條

    (撤銷)

    撤銷九月第63/89/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十三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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