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13/90/M號法律

公報編號:

51/1990

刊登日期:

1990.12.17

版數:

4513

  • 規範由五月十日第一三/九○號法律所增設之議員席位之選舉和任命。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4/76/M號法令 - 訂定有關辦理選民登記及澳門立法會暨諮詢會成員之選舉應遵規則。
  • 第8/84/M號法令 - 修正三月三十一日第四/七六/M號法令第一二、四二及六零條條文。
  • 第47/84/M號法令 - 修正三月三十一日第四/七六/M號法令第六三、七九、八三、八五、八六、八七、一○二、一○三、一一九、一二四、一二五、一二七、一二八、一三二及一三四條條文(選舉程序)。
  • 第13-A/90號法律 - 關於修改澳門組織章程事宜。
  • 第10/88/M號法律 - 選民登記程序之管制。
  •  
    相關類別 :
  • 選舉法 - 立法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3/90/M號法律

    十二月十七日

    規範由五月十日第13/90號法律所增設之議員席位之選舉和任命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適用範圍)

    由五月十日第13/90號法律所增設之議員席位之選舉和任命,受三月三十一日第4/76號法令、二月二十七日第8/84/M號法令、五月二十六日第47/84/M號法令及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連同下列各條所載的修訂和例外情況所規範。

    第二條

    (間接選舉而產生之選任議員)

    由間接選舉而產生之新增議員,一名代表經濟利益,一名代表道德、慈善及文化利益。

    第三條

    (任命議員)

    在直接選舉得出結果後十五天內,總督應在當地社會上具有功績和聲譽之居民中任命兩人為議員。

    第四條

    (任期)

    根據本法律規定之選任議員和任命議員,應履任至本屆立法會屆滿為止。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於公佈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三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六日頒佈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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