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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7/90/M號法令

九月十七日

從舉辦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培訓計劃中所得的經驗,顯示出有需要將九月十一日第58/89/M號法令的若干條文修改,以便刪除1989/90及1990/91學年的陳述,以及注入若干的修改,使能解決在本學年度,這個計劃實施期間所遇到的困難。

為方便參考法例,選擇再次刊登所有條文,由於若干修改涉及投考條件和薪酬問題,所以應該使有意參加者易於獲得及明瞭上述條文,並確保前法例所指的所有權利。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的意見;

澳門總督按《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的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條文如下:

第一條

(目的)

一、九月十一日第58/89/M號法令所設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培訓計劃,以下稱為“FOPPLE”目的是培訓具備適合教授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學——教導學歷的雙語教師。

二、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培訓計劃第一期,特定目的就是:

a)透過培訓具備適當學歷,教授初級水平葡語教師的培訓,為給予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授較理想條件;

b)培訓本地雙語人員,去確保在官立學校及中文學制私立學校的初級水平葡語教育工作。

第二條

(計劃的結構)

一、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培訓計劃,第一期為期兩年。

二、第一年包括:

a)由教育司籌劃一個為期一百課時的葡文速成課程;

b)在里斯本文學院葡國語言及文化系舉辦一個為期三季的課程。

三、第二年包括由教育司舉辦在澳門為期一學年的教學實習課程。

第三條

(評核)

上條二款b項所指課程結束時,參加者須接受評核試,而進入教學實習,賴於其結果。

第四條

(投考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人仕得投考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培訓計劃第一期:

a)中文學制第十一級,以及葡語及文化補充教育的第三級,或同等學歷;

b)葡文學制的第十一年級,及有相當於九年級的中文程度;

c)澳門小學師範學校中葡教育葡語導師培訓課程並具有第十一年級,以及最少能操廣州話;

d)倘與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無連繫的人仕,必須具備能擔任公職所需的一般條件;

e)倘與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有連繫的人仕,必須獲得所屬機構部門領導人許可。

第五條

(投考)

教育司每年透過各種社會傳播媒介,公佈接受投考人報名的開始及截止日期。

第六條

(取錄投考者的數目)

每年總督以批示訂出取錄投考者的最高人數。

第七條

(投考者的甄選)

一、就讀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培訓計劃第一期的投考者,須接受甄別試,用以評核其在寫或講方面的能力。

二、甄選的程序由教育司司長委任典試委員會負責。

三、未被取錄的,或自動放棄的投考者,倘若想再次投考,須接受新的甄選程序。

四、具備中葡教育葡語導師培訓課程的投考者,可豁免本條一款所指的甄選試。

第八條

(參加者的權利)

一、對參加者確保:

a)關於課程的運作,適時的資料;

b)支付參加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培訓計劃所引致的費用;

c)在計劃運作期間內在葡國的醫療及藥物援助;

d)在里斯本借助一個輔助架構;

e)按照第十條所訂的規定,在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培訓計劃運作期間,支取薪酬;

f)支付維持參加者的特別開支及其他負擔的津貼;

g)由教育司簽發畢業證書,證明具有在本地區學校,教授初級水平葡語的學歷。

二、上款b項所預料的費用包括:

a)澳門/里斯本來回機票;

b)在葡國的住宿;

c)在葡國因參加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培訓計劃,所需的交通費。

第九條

(課程的就讀)

一、與公職無連繫者,將以臨時散位制度,就讀本課程。

二、與公職有連繫者,在對其職業情況無任何損害,尤其是關於參加該計劃的時間,被視為在原職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且倘有需要時,在該計劃時間內其編制以外的合約或散位合約終止時將合約續期,如果按照澳門憲章第六十九條一款的規定提供服務的人仕,獲得有關的許可。

第十條

(薪酬)

一、按照第八條一款e項給予與公職無連繫的參加者的薪酬如下:

a)在計劃首年相等於臨時助理教育員第一職階的薪酬;

b)在第二年即實習時期相等於具備足夠學歷的中葡小學教育臨時教師第一職階薪酬。

二、與公職有連繫的參加者,若現薪酬高於上款所定的,則保留其原薪酬。

三、與公職有連繫的參加者,倘其原職的薪酬低於本條一款所預的,將收取有關的差額,而這差額是由教育司預算中撥出。

第十一條

(參加者的義務)

一、參加者的義務是:

a)在澳門參加由教育司舉辦的葡文速成課程;

b)參加全部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培訓計劃所指定在葡國的所有活動;

c)參加第二條三款所規定的教學實習;

d)參加評核試及遞交報告書,及其他包括在計劃各不同階段的工作事項;

e)實習完畢後要向本地區公共行政當局服務最少四年教師工作。

二、倘因不足夠的理由而不遵守上款a至d項所指的責任及在該計劃所指定的評核試未獲合格,將引致退出該計劃。

三、倘不遵守一款e項的規定,將引致需要按教育司所定的條件,償還全部的費用。

第十二條

(在本地區提供服務)

一、參加者結速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培訓計劃後而獲得合格的整體評核,將確保被聘用為葡語教師,其職級相等於具備適當學歷的中葡小學教育臨時教師。

二、在本地區提供服務,以臨時散位制度或編制以外合約制度為之,但參加者必要參加最近一個中葡教育葡語教師職程公開試。

三、在私立學校提供服務,將成為其特定法例的對象。

第十三條

(計劃、項目及評核)

課程的計劃、項目及評核方式將由執行課程的負責機構編制,由教育司核准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後生效。

第十四條

(權利的保障)

九月十一日第58/89/M號法令所設立就讀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培訓計劃所引致的所有權利將受保障。

第十五條

(檢討)

鑑於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培訓計劃的試驗性質,本法令根據所得的經驗至到一九九一/九二學年開始前將進行檢討。

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三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