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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獨一條——十二月二十九日第183/86/M號訓令核准之華務司技術學校管制章程第二及三條條文修改如下:
一、技術學校之結構:
a)校長,並由一名副校長協助;
b)教學委員會。
二、技術學校設有以下分支單位:
a)文件中心;
b)行政輔助中心。
一、校長負責:
a)指導學校活動;
b)編製學校活動計劃,並將之送呈華務司司長審核;
c)主持教學委員會及漢語考試典試委員會;
d)指導分支單位;
e)按照活動計劃,編纂和協調課程及培訓與進修之活動;
f)核准教學方針,學習計劃,課程計劃和培訓及進修之活動;
g)將內部章程和所有需要上級解決之問題,送呈華務司司長核准;
h)建議教師之聘用及決定其所屬範圍;
i)按照教學委員會所定之標準,決定關於學生缺勤所提出之理由,及按照第二十四條二款之規定,訂定學生就讀資格的喪失;
j)擔任法律或章程所賦予之其它職能,以及擔任所轉授之職能。
二、副校長負責:
a)協助校長;
b)擔任所賦予之其它職能;
c)當校長因故不能出席及不在塲時代替之。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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