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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12/90/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2/1990

刊登日期:

1990.5.29

版數:

1939

  • 關於修改華務司技術學校規章第二及第三條條文(技術學校架構)。
相關法規 :
  • 第57/86/M號法令 - 核准華務司組織章程--各項撤銷。
  • 第183/86/M號訓令 - 核准華務司技術學校章程。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112/90/M號訓令

    五月二十九日

    獨一條——十二月二十九日第183/86/M號訓令核准之華務司技術學校管制章程第二及三條條文修改如下:

    第二條

    (結構)

    一、技術學校之結構:

    a)校長,並由一名副校長協助;

    b)教學委員會。

    二、技術學校設有以下分支單位:

    a)文件中心;

    b)行政輔助中心。

    第三條

    (校長和副校長之職能)

    一、校長負責:

    a)指導學校活動;

    b)編製學校活動計劃,並將之送呈華務司司長審核;

    c)主持教學委員會及漢語考試典試委員會;

    d)指導分支單位;

    e)按照活動計劃,編纂和協調課程及培訓與進修之活動;

    f)核准教學方針,學習計劃,課程計劃和培訓及進修之活動;

    g)將內部章程和所有需要上級解決之問題,送呈華務司司長核准;

    h)建議教師之聘用及決定其所屬範圍;

    i)按照教學委員會所定之標準,決定關於學生缺勤所提出之理由,及按照第二十四條二款之規定,訂定學生就讀資格的喪失;

    j)擔任法律或章程所賦予之其它職能,以及擔任所轉授之職能。

    二、副校長負責:

    a)協助校長;

    b)擔任所賦予之其它職能;

    c)當校長因故不能出席及不在時代替之。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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