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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90/M號訓令

五月二十九日

獨一條——十二月二十九日第183/86/M號訓令核准之華務司技術學校管制章程第二及三條條文修改如下:

第二條

(結構)

一、技術學校之結構:

a)校長,並由一名副校長協助;

b)教學委員會。

二、技術學校設有以下分支單位:

a)文件中心;

b)行政輔助中心。

第三條

(校長和副校長之職能)

一、校長負責:

a)指導學校活動;

b)編製學校活動計劃,並將之送呈華務司司長審核;

c)主持教學委員會及漢語考試典試委員會;

d)指導分支單位;

e)按照活動計劃,編纂和協調課程及培訓與進修之活動;

f)核准教學方針,學習計劃,課程計劃和培訓及進修之活動;

g)將內部章程和所有需要上級解決之問題,送呈華務司司長核准;

h)建議教師之聘用及決定其所屬範圍;

i)按照教學委員會所定之標準,決定關於學生缺勤所提出之理由,及按照第二十四條二款之規定,訂定學生就讀資格的喪失;

j)擔任法律或章程所賦予之其它職能,以及擔任所轉授之職能。

二、副校長負責:

a)協助校長;

b)擔任所賦予之其它職能;

c)當校長因故不能出席及不在時代替之。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