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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撤銷八月二十五日第100/84/M號法令;
又鑑於護理總督七月二日第144/85號批示,為著八月二十五日第100/84/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二款之效力,把在澳門保安部隊擔任某些指定職位之高級軍官列入第100/84/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二款a及b項之範圍內。
考慮到對該等軍官及其家屬繼續確保其擁有商務機位旅費的權利是合理和適宜的。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合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服務於澳門保安部隊之高級軍官及其家屬擁有商務機位旅費的權利,倘按照法律規定係應由澳門地區支付者。
第二條——刊登在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號政府公報之七月二日第144/85號批示,予以撤銷。
第三條——本法令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五月十八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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