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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地區進行中的教育改革的指導方針,在即將通過的教育制度綱要法有所制訂,而教育改革的程序,必然導致檢討教育司的組織架構的需要,以便更好的適應為該領域制定的新抉擇所引起的新要求。
然而,考慮到第17/90/M號法令馬上開展學生福利工作的決定,須要對教育司現有組織架構作出一些調整。
因此,通過本法令在教育司內設立學生福利廳,以便能夠與第17/90/M號法令設立並受第18/90/M號法令制訂的學生福利基金配合,適當的回應須要開展的新活動。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如下:
第一條——一、在教育司內設立學生福利廳,作為作業性質的一個屬下組織單位。
二、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法令設立並受第18/90/M號法令制訂的學生福利基金設置於教育司運作。
第二條——在不妨礙二月一日第10/86/M號法令通過的章程第二條規定的情況下,推行學生福利工作以減輕接受教育的不平等是教育司的職責。
第三條——一、學生福利廳負責:
a. 草擬學生福利工作計劃的建議及其預算,以及協調或執行由此而來的工作;
b. 研究並提議發放助學金的標準;
c. 編制發放助學金所需的申領程序;
d. 組織助學金受益人的檔案;
e. 組織有關助學金受益人旅費的程序;
f. 關注助學金受益人的生活條件和學業成績;
g. 研究並提議發放各類經濟援助的規章;採取發放經濟援助所必需的措施;
i. 開辦學生膳堂並確保其運作;
j. 草擬學生保險的組織和運作所必需的規則和指示;
l. 推廣有關學校安全及預防意外的措施;
m. 提議與進行或參與有關學生及/或其家庭成員的社會經濟條件的調查;
n. 參加對開展學生福利工作的人員的培訓;組織學生福利工作的統計。
二、為了行使上款所指的職權,學生福利廳下設助學金組,主要負責b至f項規定的職權,經濟援助組,主要負責g至n項規定的職權,以及一個行政輔助科。
第四條——行政輔助科負責:
a. 確保學生福利廳以及學生福利基金所必需的行政輔助;
b. 依指示編制學生福利基金的專有預算;
c. 組織學生福利基金的經營賬目;
d. 支付學生福利基金的開支;
e. 負起被交付的工作範圍內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二月二十六日第66/90/M號訓令附表所載教育司人員編制表,增設一個廳長、兩個組長和一個科長的職位。
第六條——本法令設立之科長職位,由三年多以來負責協調助學基金行政和會計工作的一等文員擔任。
一九九零年五月四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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