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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加強學生福利工作,無論在數量方面或在擴大發放優惠方面均為政府工作的主要關注點之一,並認為此一加強是擬對教育制度進行深刻改革的支柱之一。
如此,並考慮第17/90/M號法令的規定,需制定該法令所設立的學生福利機構的運作規則,撤銷不適合達至既定目的之現有機構。
因此,本法令為學生福利基金和學生福利基金諮詢委員會制訂規則,並同時撤銷助學基金。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學生福利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是一個享有行政、財政和財產自主、具有法人資格的基金,設置於教育司,向學生福利活動撥款。
二、基金由一個行政委員會管理。
撤銷二月八日第12/86/M號法令設立的助學基金。
第一條二款所指的行政委員會由教育司司長擔任主席,並由學生福利廳廳長和行政輔助科科長組成,後者兼任秘書之職務。
行政委員會負責:
a. 經聽取學生福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將專有預算和管理帳目送交監管當局審閱;
b. 依適用的一般法例,批准基金的開支;
c. 對所有與基金的管理有關而又無法律規定非屬其職權的事項作出決定。
一、行政委員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兩次,經主席或其中任何一名成員建議,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決議由出席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主席有決定性一票。
三、主席和其它成員缺席和因事故障礙時,由相應的代表人代替。
四、行政委員會的會議應繕立會議錄,簡略記錄所討論事項和最後決議以及倘有的表決聲明,並由出席委員簽署。
行政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領取相當於薪俸索引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報酬。
一、基金的收入為:
a. 地區總預算中的撥款和補助以及依一般法例的規定由公共和私營機構提供的補助;
b. 基金本身擁有財產或基金享有收益權財產的利息或收益;
c. 有償借用青年旅舍所得的款項;
d. 助學金償還所得的款項;
e. 學校膳堂供應膳食所得的款項;
f. 歷年的結餘;
g. 接受的捐贈、遺產、遺贈以及任何捐款;
h. 其他收入。
二、基金的收入,以行政委員會的名義存入由澳門貨幣暨滙兌監理署指定的銀行。
三、基金的款項調撥由行政委員會兩名成員,其中之一是主席簽署的支票或提款單進行。
一、在不妨礙下條規定的情況下,對教育司負責的學生福利活動的撥款構成基金的負擔。
二、行政委員會和學生福利諮詢委員會運作的費用亦構成基金的負擔。
當基金可運用的資金許可時,根據總督的批示,可以獨力或由列入地區總預算中的款項分擔,負擔建築、購置、租用、改建和修葺專門或主要用於支持或舉辦由教育司負責的學生福利活動的不動產。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93/M號法令
行政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要的技術及行政輔助和賬目的編製,由教育司學生福利廳負責。
學生福利基金接管助學基金持有的權利和責任,並擁有管理賬目之有關結餘。
學生福利基金一九九零年預算為助學基金的預算。
九月四日第45/82/M號法令,二月一日第10/86/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司章程第四條二款和第二十六條以及二月八日第12/86/M號法令,概予撤銷。
一九九零年五月四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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