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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4/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8/1990

刊登日期:

1990.4.30

版數:

1561

  • 關於撤銷師範小學學校事宜--若干撤銷。
被廢止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廢止 :
  • 第39/78/M號法令 - 在澳門師範小學設立中葡小學葡文教員為期二年之一門課程。
  • 第15/79/M號法令 - 重新修訂十二月廿三日第三九/七八/M號法令第九條內文(在澳門小學師範學校設立中葡小學教育葡文教員之課程)。
  • 第5/80/M號法令 - 賦予教育司職權宣告對在中文學校所授之課程與小學師範等同。
  • 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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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0/86/M號法令 - 訂定教育文化司改名為教育司及核准有關章程--撤銷九月二十八日第271-F/79/M號法令、九月二十五日第54/82/M號法令及十二月七日第258/85/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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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幼稚園及小學教育 - 教職員職程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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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廢止

    第14/90/M號法令

    四月三十日

    最近在幼稚園及小學教師初步培訓方面作出的更改,尤其是由於回應本地區教師培訓的東亞大學教育高等學院的設立,建議關閉目前負責本地教師在學前教育及小學教育方面以葡文授課的培訓的小學師範學校。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規定,著令如下:

    第一條——一、撤銷由刊登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號政府公報之一九六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第46616號法令所設立之澳門小學師範學校。

    二、撤銷二月二十六日第66/90/M號訓令所載之小學師範學校校長及副校長職位。

    第二條——一、教育司長應儘可能按照每一公務員及公職人員的選擇,將現時服務於小學師範學校之教師及非教師人員安置於教育司各從屬組織單位及附屬機構。

    二、為着本條一款末段所指目的,每一公務員或公職人員應在本法令生效日起計十五天期內向教育司長遞交有關其安置要求之申請書。

    第三條——現時小學師範學校所享有之權利與義務,轉為由教育司享有。

    四條——在不妨碍小學師範學校所主辦課程之學歷証明書發給之情況下,撤消有關該校現行法例,尤其一九六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第46616號法令有關適用於澳門之部分;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第1693號立法條例;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日第9549號訓令;十二月二十三日第39/78/M號法令;六月十九日第15/79/M號法令及三月八日第5/80/M號法令

    一九九零年四月十八日通過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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