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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90/M號訓令

四月十六日

鑑於“美安燕梳有限公司”請求經營新保險項目;

考慮到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所持理由係不存在妨礙接納該請求之技術原因或有關市場正常運作之原因;

經濟事務政務司行使十二月十一日第204/89/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所授予之權限,並根據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

根據二月二十日第6/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許可“美安燕梳有限公司”按照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經營屬“一般保險項目”之“疾病”保險,該項目為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3/82/M號訓令、四月十三日第39/87/M號訓令及八月二十八日第153/89/M號訓令等所許可之保險項目之附加部分。

一九九零年四月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經濟事務政務司 范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