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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由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訂出超時工作之新制度,在總督及政務司辦公室輔助部門擔任司機職務的專業助理員,一如其他人員受每月不超過五十二小時及每年不超過三百小時之限制。
鑑於有需要使上述所指人員在每日平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因此,必須不受上述的限制,以便確保彼等經常可超時工作。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在總督及政務司辦公室輔助部門擔任司機職務的專業助理員,不受一般法律所訂關於超時工作制度的限制。
第二條——上條所指人員超時工作的限額,由總督以批示訂定。
一九九零年三月十五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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