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9/89/M號法律

公報編號:

43/1989

刊登日期:

1989.10.23

版數:

5697

  • 賦予總督立法許可訂定公共行政人員章程及檢討人員職程制度事宜。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9/89/M號法律 - 賦予總督立法許可訂定公共行政人員章程及檢討人員職程制度事宜。
  • 第85/89/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指導人員章程事宜--若干撤銷。
  • 第86/89/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職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9/89/M號法律

    十月二十三日

    立法許可

    承認有需要檢討公職人員之法律制度;

    鑑於澳門地區總督的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的程序;

    按上述《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b及e項的規定,立法會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對象)

    一、為下列事項給予總督立法許可:

    a) 訂定公共行政人員章程;

    b)檢討公共行政人員職程的制度;

    c)檢討公共行政部門領導及指導人員的制度。

    二、許可包括對上款b及c 項所指制度的檢討而定出具有追溯效力的薪俸調整立例以及設立和管制給予公共行政人員結婚及子女的出生津貼等權力。

    第二條

    (有效期)

    本立法許可由刊登日起計六十天內有效。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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