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50/8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4/1989

刊登日期:

1989.8.21

版數:

4593

  • 修訂六月十九日第四一/八九/M號法令第一條(進入、逗留及定居澳門)。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第76/89/M號法令 - 將五月二日第28/89/M號法令延期至一九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28/89/M號法令 - 關於進入、居留及定居澳門之規定--撤消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第一七九六號立法條例及四月九日第二一/八三/M號法令。
  • 第41/89/M號法令 - 關於五月二日第28/89/M號法令第五○條所指之規定延期六十天。
  • 第50/89/M號法令 - 修訂六月十九日第四一/八九/M號法令第一條(進入、逗留及定居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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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一般居留制度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50/89/M號法令

    八月二十一日

    鑑於五月二日第28/89/M號法令有着很大程度的革新,為此,在正確實施上需求某類的結構和動力。

    又鑑於該法令第五○條所定期限雖然已經由五月十九日第41/89/M號法令展延,但為使該法令得以適當執行,可能仍不足夠。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六月十九日第41/89/M號法令第一條之內文改為如下:

    第一條——五月二日第28/89/M號法令第五十條所定期限延長一百二十天。

    第二條——本法令即時生效。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日通過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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