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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許可
鑑於澳門總督的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規定的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d)項規定,制訂如下:
賦予澳門總督許可,以對與在本地區舉行的動物競跑有關的刑事上不法行為立例。
本法律賦予的立法許可有效期為六十天,由頒佈之日起計。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頒佈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