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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4/89/M號法令

五月十五日

鑑於六月十三日第12/88/M號法律所設立之消費者委員會;

又鑑於有需要撥款予該委員會,以便維持其一般運作;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具有法律效力之如下條文:

第一條——在一九八九年地區總預算冊支出表內增設一項目如下:

第○一章 一般開支

第○二節 總督辦公室

04——00——00——00 經常撥支
04——01——00——00 公共部門
04——01——01——00 自主機構
04——01——01——00——01 消費者委員會

第二條——根據四月二十三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內文所指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特開款項壹百萬元($ 1 000 000,00)作為上條所設之撥款。

第三條——在本經濟年度收入預算冊編碼13——01——00——00「其他資金收入——歷年帳目結餘」收入預算內增加壹百萬元($ 1 000 000,00)。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一日通過

着頒佈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