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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六月十三日第12/88/M號法律所設立之消費者委員會;
又鑑於有需要撥款予該委員會,以便維持其一般運作;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具有法律效力之如下條文:
第一條——在一九八九年地區總預算冊支出表內增設一項目如下:
第二條——根據四月二十三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內文所指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特開款項壹百萬元($ 1 000 000,00)作為上條所設之撥款。
第三條——在本經濟年度收入預算冊編碼13——01——00——00「其他資金收入——歷年帳目結餘」收入預算內增加壹百萬元($ 1 000 000,00)。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一日通過
着頒佈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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