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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8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1989

刊登日期:

1989.1.16

版數:

147

  • 將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六/八三/M號法令施行於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會員(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相關法規 :
  • 第56/83/M號法令 - 訂定政府房屋售予其承租人之制度。
  • 第4/83/M號法律 - 訂定有關政府房屋出售予承租人規則。
  • 第4/89/M號法令 - 將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六/八三/M號法令施行於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會員(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 第50/96/M號法令 - 訂定對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李維士大廈之房屋負不可轉讓負擔之五年期間之開始計算日期。
  • 第83/GM/99號批示 - 命令以中文公布一月十六日第4/89/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9/M號法令

    一月十六日

    鑑於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是一福利性機構,尤其在房屋範疇從事活動;

    鑑於該機構得將所興建或取得之住宅單位轉讓予其會員,並將出售住宅單位所得之款項重新投資於新房屋,從而彌補上述範疇不足之處;

    考慮到有必要訂定規範上述出售事宜之法律框架,尤其是行政當局所給予之貸款補貼制度;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所規定之貸款補貼制度,適用於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所興建或取得之未租賃住宅單位之出售,亦適用於作出租用途之退回住宅單位之出售。

    第二條——上條所指住宅單位之優先購買權之規定,由治安警察廳福利會行政委員會所通過之內部規章訂定。

    第三條——七月十一日第4/83/M號法律所指之不可轉讓負擔及房屋使用制度,亦適用於第一條所指之出售。

    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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