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是一福利性機構,尤其在房屋範疇從事活動;
鑑於該機構得將所興建或取得之住宅單位轉讓予其會員,並將出售住宅單位所得之款項重新投資於新房屋,從而彌補上述範疇不足之處;
考慮到有必要訂定規範上述出售事宜之法律框架,尤其是行政當局所給予之貸款補貼制度;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所規定之貸款補貼制度,適用於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所興建或取得之未租賃住宅單位之出售,亦適用於作出租用途之退回住宅單位之出售。
第二條——上條所指住宅單位之優先購買權之規定,由治安警察廳福利會行政委員會所通過之內部規章訂定。
第三條——七月十一日第4/83/M號法律所指之不可轉讓負擔及房屋使用制度,亦適用於第一條所指之出售。
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