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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M號法令

一月十六日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    

第一條

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政府住宅單位轉讓予其承租人章程》所規定之貸款優惠制度,適用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所興建或取得之未租賃住宅單位向其會員之出售,亦適用於作出租用途之退回住宅單位向其會員之出售。

第二條

上條所指住宅單位之優先購買權之規定,由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所通過之內部規章訂定。

第三條

七月十一日第4/83/M號法律《政府屋宇之轉讓予其有關承租人》所指之不可轉讓的責任及住宅的使用制度,亦適用於第一條所指之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