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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法規:

第9/87/M號法律

公報編號:

32/1987

刊登日期:

1987.8.10

版數:

2160

  • 訂定本地區自我管理機構成員的薪酬規章。
被廢止 :
  • 第1/2005號法律 -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撫卹金及修改第1/2000號法律。
  •  
    部份被廢止 :
  • 第1/2000號法律 - 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
  • 第3/2001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  
    已更改 :
  • 第10/90/M號法律 - 關於調整擔任本地區政府機構及市政職務人士薪酬事宜。
  • 第2/92/M號法律 - 修訂八月十日第9/87/M號法律第一條條文及恢復第2/76/M號法律第十二條之效力並將之附加於第11/87/M號法律內(調整本地區自我管理機構成員及市政職位權利人的薪酬)。
  •  
    相關類別 :
  • 立法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2005號法律 廢止

    第9/87/M號法律

    八月十日

    本地區本身管理機關據位人報酬通則

    鑑於有需要調整本地區本身管理機關據位人的薪俸及報酬;

    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總督薪酬)

    總督月薪定為八萬三千元,且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一所載索引表一百點數值修改的比例自動調整而不倚賴任何程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0/M號法律第2/92/M號法律

    第二條

    (政務司及保安部隊司令的薪俸)

    政務司及澳門保安部隊司令每月收取相當於總督月薪俸的百分之七十五的薪俸。

    第三條

    (立法會議員的報酬)

    立法會議員每月收取相當於總督月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報酬。

    第四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所有違反本法律規定的法例。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於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頒布。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孟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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