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區本身管理機關據位人報酬通則
鑑於有需要調整本地區本身管理機關據位人的薪俸及報酬;
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總督月薪定為八萬三千元,且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一所載索引表一百點數值修改的比例自動調整而不倚賴任何程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0/M號法律,第2/92/M號法律
政務司及澳門保安部隊司令每月收取相當於總督月薪俸的百分之七十五的薪俸。
立法會議員每月收取相當於總督月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報酬。
廢止所有違反本法律規定的法例。
本法律於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頒布。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孟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