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81/85/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6/1985

刊登日期:

1985.9.7

版數:

2462

  • 規定關于屬本地區物業單位出售與其承租人之買賣契約無須經平政院審核。
不生效 :
  • 第11/2017號法律 - 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4/83/M號法律 - 訂定有關政府房屋出售予承租人規則。
  • 第56/83/M號法令 - 訂定政府房屋售予其承租人之制度。
  • 第81/85/M號法令 - 規定關于屬本地區物業單位出售與其承租人之買賣契約無須經平政院審核。
  • 第57/GM/99號批示 - 命令公布九月七日第81/85/M號法令之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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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行政法院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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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81/85/M號法令

    九月七日

    鑑於規範政府住宅單位轉讓予其承租人之規章之完善程度能在每一情況下保障公共利益;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屬本地區財產之住宅單位轉讓予其承租人之買賣公證書,無需經行政法院批閱。

    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斐迪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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