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規範政府住宅單位轉讓予其承租人之規章之完善程度能在每一情況下保障公共利益;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屬本地區財產之住宅單位轉讓予其承租人之買賣公證書,無需經行政法院批閱。
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斐迪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