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經適應化處理 : | |||
部份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18/84/M號法令
十一月十九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
第一條——為着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申報公務員、服務人員及退休金/撫卹金受領人死後所遺下債權之效力,告示期間訂定為三十日。
第二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第三條——本法規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
| |||||||||||
經適應化處理 : | |||
部份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一條——為着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申報公務員、服務人員及退休金/撫卹金受領人死後所遺下債權之效力,告示期間訂定為三十日。
第二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第三條——本法規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