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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18/8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7/1984

刊登日期:

1984.11.19

版數:

2374

  • 規定公務員及卹金領取人提出對公庫擁有債權之有關期限為卅天--撤銷透過一九一一年三月廿四日國令及一九二三年五月十一日第八八一八號國令伸展至澳門實施之一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國令及一九一九年五月八日第五五二四號國令以及十月廿八日第四五五/七一號國令第一五條條文。
相關法規 :
  • 第118/84/M號法令 - 規定公務員及卹金領取人提出對公庫擁有債權之有關期限為卅天--撤銷透過一九一一年三月廿四日國令及一九二三年五月十一日第八八一八號國令伸展至澳門實施之一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國令及一九一九年五月八日第五五二四號國令以及十月廿八日第四五五/七一號國令第一五條條文。
  • 第59/GM/99號批示 - 命令公布十一月十九日第118/84/M號法令之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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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稅務法例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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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8/84/M號法令

    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條——為着向公鈔局申報公務員、服務人員及退休金/撫卹金受領人死後所遺下債權之效力,告示期間訂定為三十日。

    第二條——下列法規不再在本地區生效:

    a) 根據一九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之命令及一九二三年五月十一日第8818號命令延伸至澳門適用之一九一零年十二月五日命令及一九一九年五月八日第5524號命令;

    b) 十月二十八日第455/71號命令第十五條。

    第三條——本法規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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