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18/8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7/1984
刊登日期:
1984.11.19
版數:
2374
第一條——為着向公鈔局申報公務員、服務人員及退休金/撫卹金受領人死後所遺下債權之效力,告示期間訂定為三十日。
第二條*
第三條——本法規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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