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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84/M號法令

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條——為着向公鈔局申報公務員、服務人員及退休金/撫卹金受領人死後所遺下債權之效力,告示期間訂定為三十日。

第二條——下列法規不再在本地區生效:

a) 根據一九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之命令及一九二三年五月十一日第8818號命令延伸至澳門適用之一九一零年十二月五日命令及一九一九年五月八日第5524號命令;

b) 十月二十八日第455/71號命令第十五條。

第三條——本法規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