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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84/M號法令

十一月十九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

第一條——為着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申報公務員、服務人員及退休金/撫卹金受領人死後所遺下債權之效力,告示期間訂定為三十日。

第二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第三條——本法規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