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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8/8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9/1984

刊登日期:

1984.2.27

版數:

427

  • 修正三月三十一日第四/七六/M號法令第一二、四二及六零條條文。
被廢止 :
  • 第51/91/M號法令 - 核准諮詢會委員之通則及選舉制度。
  • 第4/91/M號法律 - 關於核准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法規 :
  • 第4/76/M號法令 - 訂定有關辦理選民登記及澳門立法會暨諮詢會成員之選舉應遵規則。
  •  
    相關類別 :
  • 選舉法 - 立法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1/91/M號法令 廢止

    第8/84/M號法令

    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三月三十一日第4/76/M號法令第十二、四十二及六十條條文修改如下:

    第十二條

    (立法會議員職務與諮詢會委員職務有抵觸)

    立法會議員的職務與諮詢委員職務係有抵觸者。

    第四十二條

    (立法會的組織及選舉辦法)

    一、
    二、
    三、間接選舉之目的,係為着保證經濟、道德、救濟及文化利益方面能有代表,按照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其中五名議員係代表經濟利益方面者,其餘一名則代表其他方面。

    第六十條

    (提名委員會)

    一、
    二、每一提名委員會最低限度須有成員一百人,並於競選前公佈所訂之政綱。須以書面通知行政暨公職署而合法設立。該通知書由全體簽名,並指出各人之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址,以及指出其中三人為其受權人,負責指導及紀律,且以第一位為主席。
    三、
    四、

    第二條——本法令由頒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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