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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8/84/M號法令 | 公報編號: | 9/1984 | 刊登日期: | 1984.2.27 | 版數: | 427 | | |
| - 修正三月三十一日第四/七六/M號法令第一二、四二及六零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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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4/M號法令
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三月三十一日第4/76/M號法令第十二、四十二及六十條條文修改如下:
第十二條
(立法會議員職務與諮詢會委員職務有抵觸)
立法會議員的職務與諮詢委員職務係有抵觸者。
第四十二條
(立法會的組織及選舉辦法)
- 一、
- 二、
- 三、間接選舉之目的,係為着保證經濟、道德、救濟及文化利益方面能有代表,按照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其中五名議員係代表經濟利益方面者,其餘一名則代表其他方面。
第六十條
(提名委員會)
- 一、
- 二、每一提名委員會最低限度須有成員一百人,並於競選前公佈所訂之政綱。須以書面通知行政暨公職署而合法設立。該通知書由全體簽名,並指出各人之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址,以及指出其中三人為其受權人,負責指導及紀律,且以第一位為主席。
- 三、
- 四、
第二條——本法令由頒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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