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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4/M號法令

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三月三十一日第4/76/M號法令第十二、四十二及六十條條文修改如下:

第十二條

(立法會議員職務與諮詢會委員職務有抵觸)

立法會議員的職務與諮詢委員職務係有抵觸者。

第四十二條

(立法會的組織及選舉辦法)

一、
二、
三、間接選舉之目的,係為着保證經濟、道德、救濟及文化利益方面能有代表,按照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其中五名議員係代表經濟利益方面者,其餘一名則代表其他方面。

第六十條

(提名委員會)

一、
二、每一提名委員會最低限度須有成員一百人,並於競選前公佈所訂之政綱。須以書面通知行政暨公職署而合法設立。該通知書由全體簽名,並指出各人之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址,以及指出其中三人為其受權人,負責指導及紀律,且以第一位為主席。
三、
四、

第二條——本法令由頒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