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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2/84/M號法令 | 公報編號: | 5/1984 | 刊登日期: | 1984.1.28 | 版數: | 141 | | |
| - 修正經由六月三日第13/72號立法條例所修正之一九六一年六月四日第1496號立法條例第一條a及b項以及第二十三條a項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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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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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 - 管制幸運博彩之設立。第6/82/M號法律 - 核准在本地區經營幸運博彩之批給的法律制度──撤銷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一四九六號立法條例第一至一四條,第三六及五三條條文。 第2/84/M號法令 - 修正經由六月三日第13/72號立法條例所修正之一九六一年六月四日第1496號立法條例第一條a及b項以及第二十三條a項內文。第196/GM/99號批示 - 命令以中文公布已公布於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二十六期《政府公報》副刊之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之最初文本,以及以中文公布修改該立法性法規之公布於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政府公報》之第1649號立法性法規、公布於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副刊之第1760號立法性法規、公布於一九六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政府公報》之第1789號立法性法規、公布於六月三日第二十三期《政府公報》之第13/72號立法性法規,以及一月二十八日第2/84/M號法令,並命令以中文全文公布經上述法規修改後之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之現行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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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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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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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M號法令
一月二十八日
鑑於十多年前對進入獲准經營之博彩場所訂定之年齡限制規定,確實已不適合現時之實際情況。
考慮到五月二十九日第6/82/M號法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經六月三日第13/72號立法性法規第一條修改之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b項及第二款a項,現再修改如下:
第二十三條
一、
a)未滿二十一歲之澳門居民,但由有權進入博彩場所之配偶陪同者不在此限;
b)
未滿十八歲之非澳門居民,但由有權進入博彩場所之配偶陪同者不在此限;
二、對於僅設金露博彩及角子機博彩之場所方面:
a)
未滿十八歲之人士,不論其屬何國籍或是否本地居民,但由有權進入博彩場所之配偶陪同者不在此限;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簽署。
命令公布。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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