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十多年前對進入獲准經營之博彩場所訂定之年齡限制規定,確實已不適合現時之實際情況。
考慮到五月二十九日第6/82/M號法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經六月三日第13/72號立法性法規第一條修改之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b項及第二款a項,現再修改如下:
一、
a)未滿二十一歲之澳門居民,但由有權進入博彩場所之配偶陪同者不在此限;
b) 未滿十八歲之非澳門居民,但由有權進入博彩場所之配偶陪同者不在此限;
二、對於僅設金露博彩及角子機博彩之場所方面:
a) 未滿十八歲之人士,不論其屬何國籍或是否本地居民,但由有權進入博彩場所之配偶陪同者不在此限;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簽署。
命令公布。
總督 高斯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