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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68/82/M號法令 | 公報編號: | 52/1982 | 刊登日期: | 1982.12.28 | 版數: | 2260 | | |
| - 修訂十二月卅日第50/80/M號法令第四六條及五○條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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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82/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八日
獨一條 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四十六條及五十條條文改為如下:
第四十六條
(文件)
- 一、 。
- 二、簽發任何類別澳門來源證明文件,只以正本一份及副本五份為之。
- 三、 。
第五十條
(程序)
- 一、 。
- 二、 。
- 三、來源證明文件一經簽妥,經濟廳將該文件之正本及第一副本,連同經核簽之有關活動商業發票,正本送交所參予之銀行機構;第二副本交與關係人;第三副本送交澳門發行機構,其餘副本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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