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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旨在保護及修復市中心區不動產之都市、景觀暨文化財產委員會所作研究之其中一個主要方面,係保護具有都市性質及群體性質之本澳建築特色。
鑑於該研究範圍涉及面頗廣並有多個研究方案,因此現正處於審議階段。然而,因情況緊急,有必要在該等建築特色之價值一下子喪失之前,作出一些對該區之新建築物設定限制之局部決定。
鑑於新馬路一帶之連拱廊受上指之局部措施約束。
考慮到這些連拱廊屬於具有重大都市價值之傳統建築特色,如該等建築特色消失,則將會破壞其中一個最美觀之古老城市面貌。
基於此;
澳門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在議事亭前地與巴素打爾古街(內港)之間之新馬路地段上新建之樓宇須興建連拱廊,其特徵為附圖所定者。
連拱廊由若干條假支柱組成,兩支柱相距最多4.5m,沿行人道排列成行,並使用直或彎曲之假門楣將各支柱連接,該等門楣離地四米。
連拱廊右支柱之高度得為5.5m至6m。
一九八零年一月一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伊芝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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