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澳門保安部隊的下列職位,納入現行的《公務員通則》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所指職級:
治安警察廳:
區長 | M |
警長(機械) | M |
副區長 | O |
副警長(機械) | O |
副警長(無線電) | O |
副警長(指紋)* | O |
一等警員 | Q |
一等警員(機械) | Q |
一等警員(指紋)* | Q |
二等警員 | S |
二等警員(機械) | S |
三等警員 | T |
市政警察隊:
副警長 | O |
一等警員 | Q |
二等警員 | S |
水警稽查隊:
警長 | M |
副警長 | O |
一等警員 | Q |
一等警員(機械) | Q |
二等警員 | S |
二等警員(機械) | S |
三等警員 | T |
消防隊:
隊長 | G |
區長 | M |
副區長 | O |
一等消防員 | Q |
二等消防員 | S |
三等消防員 | T |
四等消防員 | U |
* 已廢止 - (第一條中,關於設立一等警員(指紋)及副警長(指紋)職位的部分)請查閱:第56/85/M號法令
設立下列職位,有關職級及數目如下:
職級 | 數目 | |
市政警察隊: | ||
警司 | L | 1 |
警長 | M | 1 |
消防隊: | ||
副隊長 | J | 1 |
一、根據上條規定設立的職位的任用,須遵守澳門保安部隊的晉升規章。
二、市政警察隊警司的職位,可由一名職級不低於警長的治安警察廳或水警稽查隊人員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市政警察隊警司獲賦予指揮市政警察的職能。
市政警察隊隊長及副警長職位,予以撤銷。
保安部隊的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獲發由本地區總預算支付的實物膳食補助;如確認為不可能以實物給付,則以總督批示所訂金額作現金支付,並按下列條件發放:
a) 午膳—每日供給,如在兩個工作時段執勤,而其時間不少於規定的正常時間;
b) 午膳及晚膳—如被指派工作連續十六小時,而該時段包含第二及第三餐的平常時間;
c) 全日制—如被指派工作連續二十四小時,又或在訓練中心或保安部隊其他機關修讀課程、實習或參加其他訓練項目期間。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80/M號法律
一、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六日第39028號命令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制服及鞋履津貼,提升至每年七百二十元。
二、僅職級等同或低於區長的治安警察廳及水警稽查隊人員有權獲發上述津貼。
一、具備司機、機械或無線電專業的軍事化人員,在實際擔任有關職務的期間,獲發每月三十元的酬勞。
二、上款規定的酬勞不可兼得。
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2/78/M號法律規定的超時工作時數的報酬,不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的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5/85/M號法令
一、市政警察隊的現職隊長,按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轉入警司職位。
二、市政警察隊的現職副警長,轉入一等警員職位,並在列隊時按年資排序,安排在曾擔任巡視職務的市政警察隊現職一等警員的右邊。
三、本條規定的轉入職位,藉總督批示為之,免除批閱和就職程序,但須在行政法院註錄。
本法律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