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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幼稚園、小學、預備班及中學的臨時教師,有權按編制內教師的條件收取暑假期間的服務酬金,但臨時教師必須任教滿一百八十日。
上條所指教師如任教未滿一百八十日,則按任滿一百八十日與實際任教日數的比例,收取相應的暑假服務酬金。
被安排不足課時的教師收取上兩條所指酬金,是按任教月份酬金的總和計算。
從事另一受薪職業的兼職教師,視乎是否有擔任監考工作將分別至七月底或六月收取完整酬金,但無權收取其他補助金或酬金。
收取暑假期間的完整酬金的臨時教師在該段期間須履行正式教師或合同聘用教師同樣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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