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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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及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六條(三)項及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為殘疾人士購置輔具及特殊家居設備補助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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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為殘疾人士購置輔具及特殊家居設備補助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旨在訂定為殘疾人士購置輔具及特殊家居設備補助的發放制度。
第二條
宗旨
為殘疾人士購置輔具及特殊家居設備補助(下稱“補助金”)旨在向經濟條件薄弱的殘疾人士提供支持,以分擔購置輔具及特殊家居設備(下稱“輔助設備”)的開支。
第三條
受惠人
一、符合下列所有要件者,可成為補助金受惠人:
(一)持有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二)最近十八個月連續居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在申請日持有依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所發出的有效殘疾評估登記證;
(四)通過家團經濟狀況評估。
二、在例外情況下,社會工作局局長可透過批示豁免上款(二)項的要件。
三、殘疾評估登記證續期申請待決期間,該持證人視為符合第一款(三)項所指要件。
第四條
家團經濟狀況評估
一、上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家團經濟狀況評估,以家團成員的收入及資產為評估標的。
二、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家團,視為通過經濟狀況評估:
(一)家團每月總收入不超過載於本規章的附表一所訂定的上限;
(二)家團的銀行存款、現金及有價證券總值不超過載於本規章的附表二所訂定的上限;
(三)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所擁有的不動產總數不超過一個居住用途物業及一個停車位。
三、不動產預約買賣的標的亦視作上款(三)項所指的不動產。
四、本規章所指家團的組成,適用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四條的規定。
第五條
申請
一、補助金的申請須於購置輔助設備前向社會工作局提出。
二、申請時須指出擬購置的輔助設備,並附同第八條所指的報價單。
三、申請獲批後,須按第十條規定的程序進行購置。
第六條
申請所需文件
一、申請補助金須提交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經填妥的專用申請表;
(二)家團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三)用於收取補助金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帳戶資料,當中須載有帳戶持有人的識別資料;
(四)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須提交合法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證明代理關係的文件;
(五)能顯示家團經濟狀況的資料,包括:
(1)家團成員最近三個月的收入證明;
(2)家團成員最近三個月銀行帳戶的交易明細;
(3)家團成員個人及共同擁有的不動產的業權證明。
(六)如屬第七條第三款所指情況,須提交最近九十日內發出的評估文件;
(七)如屬第七條第四款所指情況,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或聲明書;
(八)第八條第三款所指,最近三十日內發出的報價單。
二、如有需要,社會工作局可要求申請人提供有助分析及審批申請的其他文件、資料或說明。
第七條
輔助設備
一、輔助設備的類別及對應的功能障礙情況載於本規章的附表三及附表四。
二、申請人擬購置的輔助設備須與其殘疾類別相對應。
三、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如申請人需購置非對應其殘疾類別的輔助設備,須通過社會工作局指定實體的評估。
四、如擬購置的輔助設備屬下列任一情況,申請人須於上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申請表中說明理由,並附同證明文件或作出聲明:
(一)同時申請多於一項功能相同或類似的設備;
(二)設備功能與曾以公共資源購置的輔助設備相同或類同。
五、公共實體或部門以支援取得輔助設備為目的而發放的資助或津貼,以及本規章所指的補助金,均視為上款(二)項所指的公共資源。
六、如有合理理由,社會工作局可例外批准申請人購置第一款所列範圍以外的輔助設備。
第八條
報價單
一、申請人須就每項擬購置的輔助設備,向三間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供應商進行詢價。
二、如未能符合上款規定,則申請人須:
(一)向至少一間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供應商進行詢價;
(二)如上項規定亦無法實現,可向至少一間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供應商進行詢價。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供應商須以書面方式提供報價。
四、如屬第二款所指的情況,申請人須於第六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申請表中說明理由。
第九條
不獲接納的情況
屬下列任一情況,申請不予接納:
(一)不符合第三條規定的要件;
(二)未有在社會工作局指定的期限內提交第六條所指的文件或資料;
(三)未通過第七條第三款所指的評估;
(四)若申請人針對第七條第四款、第六款或上條第四款所指的情況申述的理由不獲社會工作局接納;
(五)於審批申請前已完成購置輔助設備,但第十四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六)屬第十五條第二款(一)項所指情況。
第十條
購置程序
一、受惠人須於接獲申請獲接納的通知之日起計九十日內,以自費方式完成輔助設備的購置。
二、如預計未能於上款所指的期間內完成購置,受惠人可於該期間屆滿前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延長期限一次,惟須獲該局接納其理由。
三、上款所指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九十日。
四、購置輔助設備之單據上所載之日期,視為完成購置之日。
第十一條
金額
一、補助金上限為輔助設備購置開支的百分之七十五,且每項輔助設備的補助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一萬五千元。
二、在不影響上款規定適用的情況下,實際發放的補助金須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如購置開支高於最低報價金額,採最低報價金額;
(二)如購置開支低於最低報價金額,採購置金額。
三、購置輔助設備所衍生的運費及安裝費,可計入購置開支。
四、如申請給付的金額與過去三年曾獲發的補助金累計總額超過澳門元三萬元,超出部份不予給付。
第十二條
給付
一、受惠人最遲須於第十條所指的購置期限屆滿前,向社會工作局申請給付補助金。
二、給付申請須附同下列文件:
(一)經填妥的專用申請表;
(二)購置輔助設備的單據正本。
三、受惠人提交給付申請時,須出示所購置的輔助設備實物以供核查;如有合理理由,社會工作局可接受採用下列任一方式替代前述核查:
(一)提供所購輔助設備的照片;
(二)由該局指派人員前往設備放置地點進行核查。
四、社會工作局按上條的規定計算補助金金額,並以指定方式發放。
第十三條
不予給付的情況
屬下列任一情況,補助金不予給付:
(一)未按第十條規定完成購置程序;
(二)未按上條規定申請給付;
(三)屬第十五條第二款(二)項所指情況。
第十四條
提前購置
在不影響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前提下,如經社會工作局指定實體評估認為申請人確有迫切需要使用輔助設備,申請人可在接獲申請獲接納的通知前進行購置。
第十五條
獲得其他資助或津貼
一、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後知悉獲公共或私人實體批給用於購置輔助設備的資助或津貼,須於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社會工作局,說明獲批給的金額及對應的設備描述。
二、如上款所指的金額足以支付擬購置設備的全部開支,則視具體情況產生下列後果:
(一)申請不獲接納;
(二)補助金不予給付。
三、如第一款所指的金額不足以支付全部開支,補助金金額以開支與其他資助或津貼的差額為計算基礎。
四、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上款所指情況。
第十六條
不當收取的補助金
不當收取的補助金須於社會工作局指定的期限內向該局返還。
第十七條
申訴
對社會工作局局長根據本規章所作出的決定,利害關係人可自接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提出聲明異議,或於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附表一
【第四條第二款(一)項所指者】
| 家團成員人數 |
每月總收入上限 |
|---|---|
| 1 | 16,100 |
| 2 | 29,560 |
| 3 | 40,770 |
| 4 | 49,540 |
| 5 | 55,940 |
| 6 | 62,350 |
| 7 | 68,750 |
| 8人或以上 | 75,000 |
附表二
【第四條第二款(二)項所指者】
| 家團成員人數 | 銀行存款、現金及有價證券總值上限 (澳門元) |
|---|---|
| 1 | 130,500 |
| 2 | 239,700 |
| 3 | 330,600 |
| 4 | 401,700 |
| 5 | 453,600 |
| 6 | 505,500 |
| 7 | 557,400 |
| 8人或以上 | 608,100 |
附表三
【第七條第一款所指者】
| 輔具類別 | |
|---|---|
| 一、身體活動功能障礙適用 | |
| 1. | 手杖 |
| 2. | 腋拐/肘拐 |
| 3. | 輪式助行器 |
| 4. | 框式助行器 |
| 5. | 使用者自己驅動的輪椅 |
| 6. | 他人控制的手驅輪椅 |
| 7. | 提供姿勢支撐的手驅輪椅 |
| 8. | 電動輪椅 |
| 9. | 淋浴/洗澡/大小便座椅 |
| 10. | 模擬鍵盤/鼠標的軟件 |
| 11. | 防壓瘡坐墊 |
| 12. | 防壓瘡床墊 |
| 13. | 下肢矯形器 |
| 14. | 上肢矯形器 |
| 15. | 上肢義肢 |
| 16. | 下肢義肢 |
| 17. | 治療性鞋具 |
| 18. | 可調節站立支撐架 |
| 19. | 脊柱矯形器 |
| 二、聽力功能障礙適用 | |
| 20. | 助聽器 |
| 21. | 聽力回路/調頻系統 |
| 22. | 個人輔聽(傳話器)/擴音裝置 |
| 三、視力功能障礙適用 | |
| 23. | 讀屏軟體 |
| 24. | 盲杖 |
| 25. | 光學放大鏡 |
| 26. | 盲文書寫設備 |
| 27. | 盲文點顯器 |
| 28. | 掌上型電子助視器 |
| 29. | 帶有數位無障礙資訊系統有聲圖書形式(DAISY)功能的音訊播放機 |
| 30. | 語音/觸感量尺 |
| 31. | 特製眼鏡:用於弱視、近距離、遠距離、濾光和防護 |
| 32. | 語音/點字手錶 |
| 33. | 錄音機/筆 |
| 34. | 書寫輔助隔 |
| 35. | 語音點讀筆 |
| 36. | 語音功能計算機 |
| 37. | 視障人士使用的巴士路線牌 |
| 38. | 超聲波障礙物探測儀 |
| 四、語言功能障礙適用 | |
| 39. | 電子發聲器/人工電子喉/輔助發聲器 |
| 五、聽力、視力功能障礙適用 | |
| 40. | 聾盲人溝通裝置 |
| 六、聽力、語言、心智功能障礙適用 | |
| 41. | 溝通板/書/卡片 |
附表四
【第七條第一款所指者】
| 特殊家居設備類別 | |
|---|---|
| 一、身體活動功能障礙適用 | |
| 1. | 電動護理床 |
| 2. | 非圓型式門把 |
| 3. | 非扭動式水龍頭 |
| 4. | 扶手杆/支撐杆 |
| 5. | 活動式支撐扶手/摺椅 |
| 6. | 馬桶增高器 |
| 7. | 床邊護欄 |
| 8. | 便攜式摺合板或捲板斜板 |
| 二、聽力功能障礙適用 | |
| 9. | 電視聆聽裝置 |
| 10. | 擴音家居電話/電話擴音裝置 |
| 11. | 嬰兒哭喊呼叫系統 |
| 12. | 閃燈/震動鬧鐘 |
| 三、視力功能障礙適用 | |
| 13. | 自動感應夜燈 |
| 14. | 反光貼條 |
| 15. | 語音報時鐘 |
| 16. | 語音計時器 |
| 17. | 語音功能體重磅 |
| 18. | 語音功能血壓計 |
| 19. | 語音功能測溫計 |
| 20. | 錄音藥瓶 |
| 21. | 語音功能顏色識別器 |
| 22. | 電子點字標籤製作機 |
| 23. | 來電語音報號家居電話 |
| 24. | 特殊設計輔助電話掃描架 |
| 25. | 語音充電器 |
| 26. | 桌上型擴視機 |
| 四、身體活動功能、視力功能障礙適用 | |
| 27. | 防滑墊 |
| 28. | 防撞護角/防撞條 |
| 29. | 自動穿線器 |
| 五、身體活動功能、視力、聽力功能障礙適用 | |
| 30. | 特殊設計煮食用具 |
| 31. | 特殊設計的廚房用具 |
| 32. | 特殊設計的餐具 |
| 六、聽力、視力功能障礙適用 | |
| 33. | 視像/閃燈/震動門鈴 |
| 七、身體活動功能、聽力、視力、語言、心智功能障礙適用 | |
| 34. | 個人緊急報警系統 |
| 35. | 摔倒報警器 |
| 36. | 帶有光/聲/震動的無線呼叫裝置 |
| 37. | 帶有光/聲/震動的警報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