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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改為:
養老金 | 每月三千九百澳門元; |
殘疾金 | 每月三千九百澳門元; |
失業津貼 | 每日一百五十七澳門元; |
疾病津貼 | 屬沒住院的情況,每日一百一十九澳門元; |
屬住院的情況,每日一百五十七澳門元; | |
出生津貼 | 六千五百澳門元; |
結婚津貼 | 二千二百二十澳門元; |
喪葬津貼 | 二千八百七十澳門元。 |
二、按第4/2010號法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發放救濟金的金額改為每月二千五百七十澳門元。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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