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9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柯維納馬路戶外公共停車場規章》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一、〔……〕
(一)〔……〕
(二)〔……〕
(三)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
三、停車場共設有128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73個;
(二)重型汽車泊車位―5個;
(三)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50個。
一、〔……〕
二、〔……〕
三、〔……〕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4元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2元 | |
重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5元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2.5元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柯維納馬路。
二、〔……〕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相應泊車費用,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僅當上述自動裝置出現故障時,使用者方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五、未按第三款或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