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公共停車場規章》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收費

一、〔……〕

二、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普通票 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 澳門元10元
每連續12-24小時 澳門元120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三十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八、〔……〕

九、〔……〕”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