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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二十條第六款及第六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經第78/2018號、第78/2019號及第65/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63/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一《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經濟分類結構》的“(六)資本開支”中“44 股票及其他股權”的內容修改如下:
“〔……〕
本章分為三節,包括:
〔……〕
44-02 股本出資(中國內地)──是指用於購入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股份;
〔……〕”
二、於上款所指同一附件的“(七)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的經濟分類編號及名稱”表格內增加下列相應的節:
編號 | 名稱 | |
章 | 節 | |
44 | 02 | 股本出資(中國內地) |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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