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9/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二十條第六款及第六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經第78/2018號第78/2019號第65/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63/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一《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經濟分類結構》的“(六)資本開支”中“44 股票及其他股權”的內容修改如下:

“〔……〕

本章分為三節,包括:

〔……〕

44-02 股本出資(中國內地)──是指用於購入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股份;

〔……〕”

二、於上款所指同一附件的“(七)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的經濟分類編號及名稱”表格內增加下列相應的節:

編號 名稱
44 02 股本出資(中國內地)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