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90/2024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9/2024
刊登日期:
2024.12.2
版數:
2441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八條、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任命宋敏莉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任期三年。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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