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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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02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八條、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任命宋敏莉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任期三年。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