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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九條,以及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九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應岑浩輝法官的請求,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免除其擔任終審法院院長、終審法院法官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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